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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9-08-13 23:57:43  來源:本站整理

    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試行)

    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渠道,優(yōu)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guī)范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jù)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jù)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愿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yōu)任用。
    第四條 調任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shù)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yè)、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shù)墓ぷ鹘?jīng)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yè)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guī)、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后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于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調任程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jù)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征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xù)。
    第十條 根據(jù)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chǎn)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并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xiàn)。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干部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并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xiàn)實表現(xiàn)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jù)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guī)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jīng)查實的,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擬調任人員后,調入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jiān)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guī)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jīng)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并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后,辦理調動手續(xù),并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jù)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jīng)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shù)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guī)、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guī)定,接到調動通知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xù)。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guī)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準;已經(jīng)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并按照規(guī)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yè)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yún)⒄展珓諉T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guī)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可根據(jù)本規(guī)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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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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